根据《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》和《皇冠新体育校务公开工作规范》的要求,以及学院发展的内在要求,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,推进依法治院,转变管理观念,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,密切党群干群关系,不断提升院务公开水平,现就进一步推进我院院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
进一步推进院务公开,要以促进学院管理的民主化、法治化、科学化,构建和谐校园为基本要求,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师生员工与社会的参与度,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,提高学院行政管理效能,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。
要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,认真区分界定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、广泛公开和在一定范围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内容,做到既利于群众知情,便于群众办事,接受群众监督,又有利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。
要从学院实际出发,突出重点,注重实效。对群众关注、与群众关系密切、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事项,要抓住办事权限、办事依据、办事标准、办事程序、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,通过直接、简便、有效的形式进行公开。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,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,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,动态性工作及时公开;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公开相结合,主动公开与群众申请公开相结合,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。要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院务公开的根本标准。
二、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
学校要求,除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的保密事项不得公开外,凡是与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教育改革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,凡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院内公开,必要时向社会公开。应当公开的院务信息包括:应当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和应申请公开的院务信息。
(一)主动向院内公开的主要事项:
l.学院发展战略,中长期发展规划,学科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专业设置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目标、工作总结等。
2.学院规章制度,学院各系室的职责、联系人、联系方式等。
3.学院改革、改制方案和教职工安置方案等。
4.学院财务预决算及各类办学收入、教职工福利费使用、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与管理等。
5.教职工引进录用、岗位聘任、专业技术职务评定、评先评优、继续教育、出国(境)进修、奖惩、津贴发放办法,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等。
6.学生学籍管理办法,免试、保送等推荐办法,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结果,以及评先评优、奖学金评定、贫困生学费减免、国家助学贷款发放、出国(境)交流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。
7.学院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的采购等。
8.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,科技开发、科研成果的转化及经济效益等事项。
9.学院干部选拔任用、考核情况,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。
10.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事项。
(二)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主要事项:
1.办学情况。主要包括学院的办学规模、办学条件、办学目标、专业设置、办学成果、教师队伍状况、机构设置、联系方式等。
2.招生就业情况。主要包括招生计划、录取分数线,录取结果,毕业生就业政策、就业率等。
3.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社会普遍关心、学院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。
院务公开的内容,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改革的深入,及时进行调整、充实和完善。
三、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
1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实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。学院重大事项要向教代会报告,院领导每年要向教代会做“工作报告”,并接受质询。通过教代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接受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2、通过其他会议形式公开,如党政联席会、党总支委员会、院务会、系室主任会、党员大会、教职工大会、学生干部大会、各类座谈会等公布学院的主要工作;通过离退休人员会议、统战工作会议通报学院工作及改革发展情况,并征求意见和建议;通过各系室召开会议,公开学院有关工作情况。
3、以书面形式公开,如公文、公告、通知、大事记等形式反映学院主要党政工作情况,以会议通报、会议纪要、情况简报等形式公开学院重要事项及问题。
4、通过学院设置的橱窗、公告栏、公示板等以通知、公示、通告等形式公开。
5、通过院网页发布新闻信息等。
6、设立书记信箱和院长信箱,及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,保证院务公开的渠道畅通。
7、对于来自院内或院外申请公开的院务信息,学院应当及时登记,并主动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,如果不能或无法提供信息,则应及时做出回复,进行解释说明。可以当场提供有关的信息的,应该当场提供,不能当场提供的,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四、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
院务公开是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。推行院务公开要坚持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,学院行政主抓,纪检、监察、工会负责监督,各系室各负其责,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。院长办公室专人负责全院院务公开工作的统一协调、督促和检查工作。
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中国共产党皇冠新体育总支委员会
药 学 院
二OO八年十一月